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宁夏)

本站发布时间:2020-07-10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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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0-07-1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或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只能核定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川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2533元,目前下限为1660元,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2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今后,如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或超出规定的上限,则该职工所在单位将无法办理汇缴业务,需将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内,方可办理汇缴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分别为12%。缴存比例未达到12%的,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5%。目前,已具备提高缴存比例条件的,应提高到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不应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限额。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408元。

四、继续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

按照《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要求,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各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和联系电话。需修正、完善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基础信息。此项工作是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信息查询、信息发送等服务的基础,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否则将影响单位汇缴等业务的办理。

五、其它事宜

1、按照中心相关规定,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各单位通知符合以上规定的封存人员尽快办理销户。

2、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请各单位尽快完善本单位封存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3、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报盘格式可从网上业务大厅下载。

咨询电话:0951-1232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服务科:0951-5057996。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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