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2016年)

本站发布时间:2016-04-28
省市地区:陕西,延安市
发文机构: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延房金委发〔2016〕1号
发文日期:2016-04-28
执行日期:2016-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保低控高”政策,经2016年4月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统一事项通知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缴存比例。

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16年1月1日 起进行调整,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即职工个人的5%按月划扣,单位财政的12%按月补贴,一并缴存。

二、统一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全额工资。

(一)缴存年度及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全额工资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为每年7月份。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缴存基数的高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4487元,即不超过2014年延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9元的三倍。

(三)缴存基数的低限: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陕西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我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八个县属于二类标准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五个县属于三类标准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中省驻延单位,市直单位缴存基数低限参照省上公布的宝塔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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