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1-21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政发〔2020〕3号
发文日期:2020-01-21
执行日期:2019-0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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