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2
省市地区:湖南
发文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9〕11号
发文日期:2019-06-11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完善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防控基金风险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现全省各类参保对象平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防控风险。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

——规范服务。建立全省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实行全省规范统一的经办服务,实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均等化、管理精准化、决策科学化。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待遇的依据;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待遇计发办法。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养老保险地方政策。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各级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其它项目收入。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当期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期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2019年6月30日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金,除保留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存放2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限期在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并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管理。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以及其它项目支出。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待遇支出。从2019年7月1日起,省级财政专户根据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申请的全省基金支出总额,统一拨付资金至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再由省内各级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或用作其它应当的支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和人员,必须予以清理纠正。从2019年7月1日起,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各项代发项目单独立户建账,与基本养老金分开测算和发放,各地应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3.基金省级预算。基金省级预算是指省级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等部门统一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合理确定预算指标。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增强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实行全程预算监督,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同负责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统筹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根据基金收支总体状况,在考虑地方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抚养比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四)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全省实时联网经办和一体化监管监测。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要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尽快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全覆盖,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的发展和应用,运用“互联网+社保”,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用软件、终端设备及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则,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控外监,强化预测预警,防范化解风险。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省级统筹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全省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与执行、全省待遇支付资金的申领与拨付、全省业务经办环节的稽核与监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本级参保扩面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审核计发、领取资格认证、用款计划报送、基金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以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做到信息网络互联、数据资源共享,适时将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推送至省政府电子政务云平台。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死亡人员信息、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火化人员信息、司法部门提供的刑事处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执照登记注销信息和信用诚信评价信息、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涉税信息等数据资源,作为经办管理服务的参考依据,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六)统一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权责对应、覆盖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和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对各级各部门在执行政策、财政投入、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进行考核评估,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养老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把民生大事办好办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开展工作,确保省级统筹如期启动、顺利实施。

(三)做好政策宣传。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强化舆论引导,鼓励参保对象积极依法参保缴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效应,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能力建设,根据工作职能和内控要求,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保障基础服务设施。特别是在市、县机构改革期间,要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等及时调整到位,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适时完善,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2.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我省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地在市辖区或州政府驻地的在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余的在经营地所在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单位按对应登记、批准设立部门的层级分别在省、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到身份证或居住证发放部门对应层级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关于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执行国家核准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费。

三、关于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执行。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在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四、关于违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

五、关于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单位职工,应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期间,退还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社会统筹部分资金(含滞纳金)不予退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二章 各级政府责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根据缺口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和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七条 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的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地方财政补助预算之和小于各地符合政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的差额。

各地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后出现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人民政府通过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基金滚存结余、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条 地方管理性缺口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违规列支形成的基金减少额,即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

地方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担。因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各地未及时补足管理性缺口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缴。

第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统一费率计算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一)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从业人数、前3年度当地城镇从业人数平均增长率、当地当年度参保率和缴费率、前3年度全省参保率和缴费率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和缴费率之积)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等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当地实际参保缴费率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二)预算年度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3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年度基金决算等,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奖惩。

在各地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超收额,按1:0.5的比例抵扣当地下年度的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已脱贫摘帽的)按1:1的比例抵扣,当年抵完为止。

参保缴费率低于2017年度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两年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第一年要将当地参保缴费率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一半,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省人民政府全额承担;未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第二年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未完成的收入预算全额纳入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抚养比以及各地一般公共预算人均财力、贫困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

省级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后,各地应列入各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上年度期末离退休人数及增长率、期末养老金支出水平、政策性调整养老金待遇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得随意降低参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不得违规扩大参保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增加发放项目、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纳入奖惩范围的超收额和地方管理性缺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的基金收入管理仍按年初确定的办法执行。

附件3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

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全省基金预算收支总额。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承担《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任务。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编制全省及省本级、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

第六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各市州、县市区基金预算草案下发各市州、县市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完善的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本年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综合考虑城镇从业人数、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缴费基数、费率、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七)其他收入主要为滞纳金,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死亡率、丧葬抚恤标准、人均养老金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编制基金预算报表,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批复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省本级及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每个季度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报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在每年10月底前对全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滚存结余基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州、县市区应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列入本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表式、时间要求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确保基金决算质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审定全省基金预算,使预算制定科学合理。预算下达后,要督导考核省本级和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切实做好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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