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我局起草了《东营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一、制定背景。2018年1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省医保局于2019年3月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5月进行了修订完善,建立起对举报欺诈骗保进行奖励的制度,2021年5月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东营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随着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深入推进,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21年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宽;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将所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纳入举报范围,由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医保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为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鼓励群众共同守护好医保基金安全,2022年11月,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并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3年2月26日,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9日。
二、制定过程。新奖励办法印发后,市医保局着手起草《东营市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了市财政厅、各县区医保局及有关科室意见。3月8日至3月15日,通过医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27日,召开评估论证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与市财政厅会签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举报人的概念、举报奖励的基金范围以及奖励资金的来源。按照国家局、省局新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限于自然人;举报奖励的基金范围包括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
(二)奖励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奖励:举报对象明确且违法线索证据有效;主要事实和证据事先未被医保部门掌握;被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已造成基金损失;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人为医保部门人员或者受托履行职责第三方人员;当事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同案人员违法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不能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证据,或者采取盗窃、欺诈、“钓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举报前,相关违法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所举报的事项,举报本人为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等情形。
(三)奖励标准。举报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不超过案值3%;举报参保人员、经办机构欺诈骗保的,不超过案值5%;举报参保人员、医药机构违法造成基金损失的,不超过案值2%。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或原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案值6%。最低奖励金额200元,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重复奖励;多名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
(四) 奖励程序。医保行政部门按照“谁处理举报、谁发放奖金”的原则确定奖励资金发放主体。奖金超过5000元,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举报奖励领取人需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
(五)责任追究。规定了医保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核责任和依法保密责任,规定了举报人的诬告陷害和弄虚作假责任,以及医保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任。
(六)附则。规定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可对具体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东营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1〕30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