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的,在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首选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缴费超过10年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