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大连)

本站发布时间:2013-07-05
省市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文机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大房金发[2013]37号
发文日期:2013-07-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2014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2014年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2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3-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201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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