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70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23
省市地区:湖南,长沙市
发文机构: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长医保发〔2020〕70号)

一、背景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

二、目标任务

统一全市医疗保障待遇政策,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降低至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限额900元。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提高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和缴费费率。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现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四)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出台医保待遇政策。

四、涉及范围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五、其他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做好各项风险评估,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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