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潜江)

本站发布时间:2018-09-04
省市地区:湖北,潜江市
发文机构: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潜住公委办〔2018〕2号
发文日期:2018-09-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现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统计口径计算。

根据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人年均工资为45549元,市人社部门规定的2017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80元。因此,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1387元,最低下限为1380元。

二、缴存比例

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12%,缴存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按住建部及省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同意后,可将缴存比例降低为5%。

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单位、个人合计),下限为166元(单位、个人合计)。省管行政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限,参照其主管部门所在地有关标准执行。

四、缴存基数调整与执行时间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30日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

五、有关事宜

(一)各缴存单位在做好年度基数调整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姓名及身份证号、专管员联系方式等。

2、核定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3、核对单位账款。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及时清理未达款项及历史挂账。

(二)各单位专管员要携带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单位基本信息表》(表格均采用报盘方式,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潜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潜江市章华南路48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对不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并责成其予以纠正。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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