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江西
发文机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23〕6号
发文日期:2023-04-28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0.5%,职工个人费率为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设区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计算时点为2022年底。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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