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8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调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的通知

各市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中心),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自《关于进一步优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的通 知》(甘社保发〔2021〕103号)实施以来,在全省广大社会保险 待遇领取人员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努力下,我省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率大幅提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未认证存量逐步减少,以及大数据比对技术的成熟,为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待遇领取人员认证便捷度,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认证周期从 180天调整为 365 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月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员;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二、认证周期

365 天(1 年)之内至少完成一次自助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最近一次认证时间为认证起始时间,递延滚动计算认证周期。

三、有关要求

(一)健全信息核实工作机制。各地应通过短信、电话等方 式主动联系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其家属或所在管理单位对超过 365 天未认证信息进行核实。对无法联系、联系后仍未及时认证 和无法自行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要利用上门服务等方式,对未认证信息逐一进行核实。

(二)加强待遇暂停和停发管理。对于超过 365 天未认证的 待遇领取人员,各地要暂停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在暂停后立即告知待遇领取人员本人、其家属或所在管理单位待遇暂停情况,严格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和停发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42 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大力开展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张贴宣传彩页、制作短视频,并在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各类平台广泛传播,加大对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调整的宣传引导力度。

甘肃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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