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现就抚顺市201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各1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为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抚顺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4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13年抚顺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即2013年抚顺市职工月均工资3544元×300%=10632元,为2014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突破缴存基数上限。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审批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并报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四、各单位在办理调整业务时要对单位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发生变更或发现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五、继续落实缴存基数封顶等规定,纠正少数单位和职工存在的缴存基数超标准、不封顶等问题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住房保障权益。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