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2019年)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下限暂按1650元/月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暂按16966元/月执行。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201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调整2020年缴存基数上下限。
三、各单位的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原则上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雅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