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红河)

本站发布时间:2020-06-17
省市地区: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发文机构: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6-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7]14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云建金[2016]236号)精神,现将2020年度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执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不得超过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州201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722元(月平均工资为6394元)。

公积金缴交计算公式:

月缴存额=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

最高月缴存额=6394×3×缴存比例

二、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20年7月份起严格按照以上规定予以执行。

三、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精神,红河州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其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红河州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及时按照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

五、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实行四舍五入法计算。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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