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额。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所在区市县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2016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30,735元。
工资额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