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10-09
省市地区:广西,桂林市
发文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市政规〔2020〕24号
发文日期:2020-10-09
执行日期:2020-10-09
废止日期:2025-10-08
摘要: 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人口质量为导向,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非户籍人口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户籍人口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人口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引进的各类人才包括: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含高中)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人才;初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四)非户籍人口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登记本市居民户口。

三、严格规范迁往本市农村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迁入本市农村落户:

(一)夫妻双方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在本市农村且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妻另一方可申请投靠迁入本市农村落户,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因离婚等原因造成原夫妻一方无房无工作、无子女亲属投靠,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三)退伍军人根据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有关规定可申请恢复原籍农村居民户口。

(四)本人实际已回原籍农村居住生活且在原籍农村拥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居民,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五)已毕业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在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以自愿为原则,落户后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大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取得相应学籍,不受年龄限制。

(六)2019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市农村籍大学生,入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毕业后以自愿为原则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就读期间除退学、休学、肄业等情形外,不受理从城镇迁回原籍农村的申请。

(七)2019年12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入学就读全日制高校的我市农村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迁回原籍农村落户。

四、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

(一)设立单位集体户。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单位集体户的登记地址不能使用个人住宅地址。

(二)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市区、城镇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或其他适当的实体地址上可以设立社区集体户,为符合本市落户条件的无就业单位人员、无自主产权住房者提供在城镇落户的条件。同一社区居委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社区应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人员。为方便集体户内居民办理涉及使用户口证件事务,辖区公安派出所可为集体户内居民单独打印含本人户籍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首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填写“非亲属”。

五、其他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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