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7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琼人社规〔2023〕1号
发文日期:2023-01-06
执行日期:2023-01-06
废止日期:2026-01-05
摘要: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水平,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2%、0.4%、0.7%、0.8%、0.9%、1.0%、1.2%、1.5%分别调整为0.15%、0.3%、0.6%、0.7%、0.8%、0.9%、1.2%、1.5%。

一至八类行业的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详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二、核定用人单位实际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结合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费率。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和我省最新政策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社保负担、增强用人单位的获得感;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确划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合理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税务部门、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反映。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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