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5
省市地区:湖北,荆门市
发文机构: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荆金文〔2022〕2号
发文日期:2022-01-10
执行日期:2022-01-1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机关各科室及石化管理部、屈家岭管理部:

现将《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月10日


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湖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荆门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异地贷款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1年内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半年以内的不予受理);

(六)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七)有中心认可的抵(质)押物;

(八)能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人:

1、质押担保人。能提供一名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担保(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且该缴存职工在为申请人担保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对外担保。

2、一般担保人。能提供一名经中心认可,有荆门本地房产证明、信用良好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月收入不低于3千元)的一般担保人,担保人当前无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

一般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时实际年龄与申请人借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

(九)符合荆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异地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负债认定

第五条 异地贷款额度主要根据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收入状况及房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为60万元且申请人在申办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金额的70%。

第六条 男职工贷款期限控制在65周岁以内,女职工贷款期限控制在60周岁以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七条 借款人夫妻双方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负债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总额的50%。借款人负债认定通过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家庭负债和担保负债综合计算职工家庭当前负债情况,测算到月,精准到分。按月偿还的各类贷款,按当月还款额计算;对外提供担保的贷款,按担保金额除以担保总月份计算;采取按年还款的各类贷款,按年还款额除以12计算。家庭负债或担保负债已偿清或已解除的,提供相应证明核实后可不予认定。

第五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各业务承办行活期储蓄卡均可);

5、近一个月内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购买住房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所购楼盘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2)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六章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身份证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担保人本人提交相关资料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担保手续。采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由担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采取一般担保方式的,担保人本人应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明及收入证明(或收入流水)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受理及审批

(一)中心各业务窗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受理并初审,业务受理人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加盖业务审核章并返还回执联。初审未通过的,业务受理人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及缴存地中心并返还回执联;

(二)初审工作完成后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业务受理人要认真审核担保人身份信息,严格审查担保资格后方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程序完结后,由贷款发放人员进行贷款终审,受托银行按照中心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各县市区办事处)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职工需遵循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二选一原则,同时异地缴存职工不适用“商转公”(含直转)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欺骗手段获得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的,由我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试行,由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文件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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