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09
省市地区:天津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0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通知》简化了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无需先到各区人社局办理缴费延长地确认手续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缴费,而是在社保经办机构一站式办理缴费延长地确认和继续缴费手续,避免在区人社局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间往返跑路。

二、确认了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员确认了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再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先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是否影响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对于影响确认结果的,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调整缴费延长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待遇领取地为本市、档案在外地的参保人员档案如何处理?

答: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应将人事档案转入本市后办理退休手续,具体来看: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户籍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存档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

四、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在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外省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在外省市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在本市保留参保缴费的人员,无法将本市养老保险缴费转出的,由本市参保缴费区社保经办机构清退本市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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