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宜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6-20
省市地区:江西,宜春市
发文机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宜金发[2017]31号
发文日期:2017-06-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确定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会议纪要》中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宜金发[2010]44号)要求,参照2016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现将全市职工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6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1、中央、省属驻宜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参照南昌市标准为3948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2、市直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3568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3、各单位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为260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三、调整方式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中心领取《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电子版。

2、单位认真填写《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准确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并按缴存比例分别测算出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电子版一并报送中心审核。

四、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月缴存额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也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2、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内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核定后不得再次变更。

特此通知。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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