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辽人社〔2017〕123号)文件精神,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现就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门诊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已办理在职驻外和退休异地安置审批手续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的选定
1、已办理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选定居住地可联网直接结算的一所医院就诊。
2、未办理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选定本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中的一所医院就诊。
3、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能变动。
三、申报时间及申报材料
每年1月1-15日,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参保人员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结算材料报销门诊统筹费用。
1、有效票据;
2、费用清单;
3、门诊病志复印件;
4、相应的化验单或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处方复印件;
6、已办理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的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7、未办理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的申请异地就医审批表复印件;
8、本人的医保卡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门诊统筹政策及经办办法传达给每一位异地就医人员,确保异地就医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