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30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5-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成都市现有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血透政策比较碎片化,且原发文的主体单位名称已经发生改变,根据《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医保发〔2020〕32号)规定和门特政策修订工作小组的专题会意见,需要对碎片化门诊血透政策进行整合和完善,以新的主体单位名称重新发文实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和管理质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参保人员获得感,我局对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并公布了《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23号,以下简称《门诊血透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文件内容。对门诊血透3个现有行政文件《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104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医保支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7〕51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慢性肾脏病门诊血液透析人员征地后待遇支付相关问题的回复》(成人社函〔2018〕18号)的内容进行了的梳理和整合。

(二)删除乡级目录规定。对部分与现有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因乡级目录已取消,删除了原治疗管理中“二级及以下级别门诊血透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血透治疗,不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乡级目录对血液透析相关项目的限制”内容。

(三)删除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内容。按成医保发〔2020〕32号文规定由市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支付范围。

(四)更新发文主体和发文对象名称。发文主体单位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为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发文对象由“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局”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三、过渡期处置

《门诊血透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参保人员已按原通知规定申请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通知规定结算,治疗期满后应当改按本《门诊血透通知》规定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治疗和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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