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日前,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政策措施。
绵阳将如何实施该项政策
具体办法如何操作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
来听听绵阳人社局怎么说
1.问:请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我市实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情况及意义。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自2020年2月起,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能够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岗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彰显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作用。
2.问:请谈一下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限制。
答:三项政策中的“免”,将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免征社保费,免征范围是三项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中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时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
举例:某中小微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万元,其中单位应缴7万元、职工应缴3万元。免征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的7万元不再缴纳,职工每月应缴的3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5个月免征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35万元。
3.问: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以及时间限制又有何不同?
答:减半征收对象为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范围也是三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但减半征收时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
同理,我们举例说明,如某大型企业每月应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单位每月应缴70万元、职工每月应缴30万元。减半征收期间,单位每月应缴由原来70万元减少至只缴35万元,职工每月应缴的30万元由单位代扣代缴并足额缴纳。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政策,共为单位累计减负105万元。
4.问:三项政策中,“缓”缴社会保险费如何实施?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纳入缓缴。缓缴范围为缓缴期限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但是,申请缓缴之前的欠费不得纳入缓缴范围。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同时缓缴减免政策期间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但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比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某参保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于缓缴期限原则上最长6个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凡在2020年内任何一个月申请的,其缓交期限最长均至2020年12月。
5.问:为了确保三项社会保险减免政策落地,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参保企业按划型结论享受相应减免政策。这条政策如何理解?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 号文件”)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
省统计局按照300号等文件进行划型并提供全省截止2019年底的大型企业名单,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比对,确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名单,大型企业以外的其他参保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我市通过省人社厅下发的参保大型企业名单,对属地内参保企业分类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6.问:我们了解到,有一部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这类企业如何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这个主要根据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划型来决定。有两大类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划型为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如划型为中小微企业的,随集团公司一道执行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是集团公司按300号等文件规定划型为大型企业的,随集团公司统一参加社会保险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实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划型结论对其子公司执行相应的减免政策;集团公司及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再重新划型,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政策。
7.问: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市外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省外企业分支机构原则上暂执行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如其所属独立法人为大型企业,无需提交划型类型结论;如其提交所属独立法人为中小微企业,从执行减免政策的起始时间改按免征政策执行。
8.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以单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
9.问:参保单位减免社会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无需提交减免申请,只需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即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划型类型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并推送参保单位执行减免政策后的征收计划。
10.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累计3个月停产半停产或累计3个月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
(2)、疫情期间未裁减人员或减员规模不超过 10%,且与工会组织 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社局批准后,予以缓缴。为简化操作,方便企业申请缓缴,企业只需提交申请报告,并书面承诺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11.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至6月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至4月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至6月实行免征。
举例:某工程建设项目在2020年3月开工,施工期为12个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为36万元,按月平摊后每月应缴费额3万元。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执行3至4月减半征收政策,共计减负3万元;若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执行3至6月免征政策,共计减负12 万元。
12.问:有部分参保单位今年 2 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这类单位如何享受政策?
答:对于这类情况,社保经办机构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会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优先选择直接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选择冲抵以后月份缴费的,参保单位无需申报;选择直接退费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多种“不见面”方式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即可,无需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
13.问:减免、延缓期间,如果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出现转续问题,如何办理?
答:执行减免、延缓政策,不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职工在延缴、缓缴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转一补一”的方式,补齐所延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14.问:减免、延缓政策是否影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答:此次减免的是单位缴纳进入社保统筹基金部分,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和社保待遇标准。延缴、缓缴的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息,期满到期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 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未补齐前,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已足额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补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 保险费期间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按照“退 一补一”的方式,补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15.问:今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原规定的在2020年4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按 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