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10-15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5〕108号
发文日期:2015-10-15
执行日期:2015-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

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使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政府同意,调整现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参保单位所处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按照两部门文件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确定各参保单位具体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费率浮动办法。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缴费额度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率)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支缴率不到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确定;支缴率为50%(含50%)以上不到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确定;支缴率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

费率确定及浮动周期。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具体缴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定,每年浮动一次。

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至0.3%。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力度,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调整伙食补助费等标准

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0元。工伤人员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标准为每天340元,凭据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往返各限付1天。

本次调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以及调整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件2: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览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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