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7
省市地区:新疆,阿克苏地区
发文机构: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3-01
执行日期:2022-03-01
废止日期:-
摘要: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 支持职工购买自 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 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是指向正常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利率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 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心下设 各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的审核、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批准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 银行) 办理。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接受 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农一师除外) 。

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 买首套自住住房。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 金贴息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逐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异地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

4.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购买的住房,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8.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 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9.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公积金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10.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2.借款人家庭购买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3.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4.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5.异地缴存职工购买异地住房的;

6.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7.借款申请人或配偶已经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累计达到两次(含异地贷款) 的;

8.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存在法律纠纷或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缴记录的;

9.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 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2) 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 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3) 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 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10.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中,账户状态存在次级、可疑、损失、止付或被公积金中心列入冻结人员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核实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办理;

11.经中心审查,不符合其它条件及不能再贷款的。

第九条 在还款期内因婚姻变化等原因需变更借款合同的,必须经借款合同签订双方协商同意,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新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 离婚前有贷款,离婚后配偶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离婚时经法院判决或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公证书),明确将房产及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归主借款人所有;

2.夫妻双方到公积金中心共同申请并经借款合同签订双方同意做《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变更。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经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75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购买本地、异地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个人已付款(包含支取住房公积金付房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还应按下列情形确定

1.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1) 借款人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集资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 的80%;

(2) 借款人购买异地新建商品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地房产抵押价值的 70%;借款人购买乌鲁木齐新建商品房,用所购房屋设定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的80%;

(3) 借款人购买本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二手房交易评估标准方案) 中的最低者的70%;

(4) 借款人购买异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的70%且用本地住房设定抵押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价值的70%;

(5)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并不超过本地其他住房抵押价值的 70%。

2.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不应低于房价的一定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房的,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 (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 2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查价(二手房交易评估标准方案)中最低者的30%;

3.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出具自申请日前至少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及月实际总收入测算;

6.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须根据借款人家庭总负担人口、个人月缴存公积金、年龄等条件确定:

月实际收入=职工月缴存公积金工资基数×[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实际比例)]

最高贷款额度=[家庭月实际总收入-(家庭总人口×根据地区统计局公布数据测算家庭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每万元现行贷款利率月还款额。

每万元现行贷款利率月还款额参照经公积金中心测算中心网站公布的利率表。

上述贷款额度、收入、支出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消费、支出等数据变动情况需要做出调整时,需公积金中心报管委会批准公布调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应按下列情形确定

1.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剩余使用年限;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在不超过30年的前提下贷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5年,即男性借款人不超过65岁,女性借款人不超过60岁。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1.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贷款利率:1至5年(含5年)年利率2.75%;5年以上年利率3.25%。

2.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 倍”执行;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认定标准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4.自利率重新调整之日起,新受理的贷款,按新调整利率档次执行;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6.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房源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基本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少为5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集资(统建)住房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房源项目前期手续和房源登记备案,并对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誉良好、工程施工进度主体封顶,或资金进入监管平台达到25%、主体? 完工且企业信用良好的项目公积金中心准予备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开发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3.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批文;

4.不动产登记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开户许可证(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中注明的收款账号一致);

11.申报项目楼盘照片(每栋楼正面、侧面2张照片);

12.房源表:需注明①序号②楼号③单元号④房号⑤房屋面积⑥楼层价格,一幢楼一张房源表并计算房屋均价,盖开发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工程施工进度主体封顶不需提供) ;

14.企业信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主体封顶不需提供)。提供上述项目报备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1.提交资料:申报的项目,由开发企业携带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所辖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2.审核审批:

(1)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备案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到企业项目开发地管理部进行初审,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资料在系统进行录入,扫描原件;

(2)复核:管理部负责人对项目的资料、施工进度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复核后,携同工作人员 (2人以上) 进行现场勘察,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备案及现场勘察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传至中心,提交中心终审;

(3)终审:归集科、信贷科、稽查科三方联审,并在《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备案及现场勘察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经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及时答复管理部审核结果,需要完善手续的督促房产企业完善相关资料,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

(4)签订协议:备案资料经中心审贷会议成员一致通过的项目,中心法定代表人进行网签并加盖中心电子印章后反馈到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公证授权委托人签定《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协议一式3份,中心、管理部、房产企业各留存一份)、协议由管理部负责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中心信贷科;

(5)贷款项目备案资料由各管理部装订留存,签定《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项目备案及勘察现场审批表》由信贷科装订存档。

3.办理时限

各管理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贷款项目备案所需资料,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复核后上传公积金中心终审,经中心召开审贷会议审核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政策的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房产 抵押手续。对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贷款资料齐全,尤其是借款人将《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抵押权)交回管理部 窗口的,管理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到管理部窗口签字确认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划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转入开发商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

2.购买二手住房,原则上应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中。

3.购买集资房,转入集资单位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1.贷前咨询:借款人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或到就近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进行贷前咨询(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地区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窗口均可受理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窗口) 。

2.贷款申请:借款人备齐相关材料,与共同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窗口或售房单位(开发商网厅)办理贷款申请。

3.提交基础资料:

(1) 借款人、配偶身份证;

(2) 借款人、配偶户口本;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 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4) 收入证明: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不需要提供。如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异地缴存证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贷款申请之日起至少3个月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5)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应提供自申请日前12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职工基本情况表》《异地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6)借款人、配偶自申请日前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

(7)借款人还款银行卡:提供申请贷款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4.按贷款种类需提交的购房资料:

(1) 本地商品房:①经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所购房产开发单位开具的首付房款发票。

(2) 本地二手房:①经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②《房屋买卖合同》;③购房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④首付款证明;⑤本地二手房承诺书(柜台提供)。

(3) 本地新建集资(统建)住房:①集资(统建)住房协议;②首付房款票据;③经所购房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出具的分房名单。

(4) 异地商品房:①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②所购房产开发单位开具的首付房 款发票;③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地住建部门对于所购的该套房屋的网上备案信息证明;④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评估报告;⑤使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的需提交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5) 异地二手住房:①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局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房屋买卖合同》;②购房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③首付款证明;④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评估报告;⑤使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的需提交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6) 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地区购房:按上述(1)(2)贷款种类提交资料还需提交职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自申请日前连续缴交12个月的《职工缴存明细》和《职工基本情况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如配偶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同样资料,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交自申请日前3个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保明细。

(7)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①以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②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③用于设定抵押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评估报告;④使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的需提交第三人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5.贷款受理

公积金中心窗口按照要求审查贷款申请资料,有权要求与借款人面谈,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答复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复核岗复核,复核通过的提交终审岗进行审批。

6.签订合同

(1)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窗口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授权范围内管理部、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

(2)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在管理部窗口进行面签,若共同借款人不在本地的,可由共同借款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委托公证书,委托借款人代签,除此情况外其他人不得代办、代签。

7.办理抵押

借款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公积金中心窗口提供)到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

8.贷款发放

借款人将《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或抵押权证) 交回公积金中心窗口,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到公积金窗口签字确认发放贷款,贷款发放银行应为受理管理部所在地的委托银行。

9.按期还款

公积金中心窗口与借款人签订公积金按月冲还贷协议,每月从个人公积金帐户内自动划扣当月应还本息金额或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帐户内扣划当月应还本息金额。

10.贷款结清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由公积金中心窗口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经窗口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借款人或配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 押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两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购买本地商品房、二手房、集资房(统 建房)、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地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以所购住房做抵押。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购买异地商品房和异地二手房(乌鲁木齐商品房、二手房可在购房所在地办理抵押)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产权证的住房做抵押。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用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书面同意,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经公积金中心认可,借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的规定比例,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本地商品房、集资(统建)住房抵押物比例为80%;

2.二手房抵押物比例为70%;

3.异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贷款额度为本地房产抵押物价值的70%,乌鲁木齐新建商品房在购房所在地抵押的,住房抵押物比例为80%。乌鲁木齐二手房在购房所在地抵押的,住房抵押物比例为70%;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由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房产公司应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由房产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产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取房产抵押方式的,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凡涉及担保的责任范围及担保物处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还款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代扣协议,每月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按月划扣;

2.公积金中心从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帐户中按月划扣;

3.借款人在正常还款状态下,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后可以办理提前还本;

4.柜面一次性结清贷款;

5.借款人公积金足额的情况下,可用住房公积金手机 APP 办理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业务。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在还款期内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需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时,应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正常还款满一年后,方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还利息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随本清。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八条 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公积金中心有权申请法院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结清该笔贷款。

第三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还清。

第四十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原因,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为第一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若拒不履行贷款合同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应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工作,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管理制度进行催收,及时了解分析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程度,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进行追偿。

第四十二条 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公积金中心管理规定做好对《房屋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下设管理部每月及时将贷款资料整理装订,按照中心规定时限编制移交目录,向公积金中心信息档案科移交。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罚息。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并暂停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当事人返还所贷款项,暂停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不良记录上传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开发单位及开发单位委托的机构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出具虚假资料帮助缴存职工违规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业务的行为,公积金中心将终止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项目登记备案,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2年内不得给予办理任何公积金业务。

第四十八条 凡有不良贷款记录的,视情节轻重,5年内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累计6期及以上的)。

第四十九条 公积金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信息查询

第五十条 查询方式

1.通过拨打 12329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2.访问新疆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www.xinjianggjj.com。

3.关注“新疆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4.下载安装手机客户端(公积金手机 APP)。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遇国家及地区政策调整时,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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