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3
省市地区:山东,枣庄市
发文机构: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8-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罚、执法不公正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对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事项和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在市级层面作出统一规定。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便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也便于社会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决策依据

5月28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编制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枣司发〔2020〕9号)文件,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动认领省级清单,结合实际梳理行政处罚事项,形成本部门清单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7月1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论证会,邀请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等部门业务骨干和两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对市级清单增加的事项逐条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发至相关部门进行盖章确认,形成目前的审议稿。8月7日,市政府组织召开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8月25日,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枣政办字〔2020〕31号),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出台目的

为聚力打造“全省领先、全国一流”亲商、安商、富商的法治环境,加快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的体制机制,根据枣庄市“9+2”改革攻坚任务要求和优化法治环境“4567”专项行动部署,按照省级清单目录,系统编制我市事项清单。

四、重要举措

清单编制过程中,坚持“依法梳理、合理审查、标准统一”的原则,不列入主观恶性大、危害后果大、影响行政管理效果的事项,尤其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坚决排除在清单之外。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统一适用。

本次梳理公布的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309项。“不予处罚清单”共275项,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管理、古城保护等27个行政执法领域,其中认领省级清单260项,市级清单增加15项。“减轻处罚清单”共34项,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农业管理等4个行政执法领域,其中认领省级清单17项,市级清单增加17项。

下一步,“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事项将纳入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统一管理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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