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11
省市地区:河南,郑州市
发文机构: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6-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为方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二、政策法律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

(二)缴存基数有关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97244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求,确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311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835元;按照郑州市2022年度20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6391元,确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409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819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815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563元。

(四)2023年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五)缴存基数调整的网点办理

1.缴存单位经办人持《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2.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操作员要对单位信息逐项核对,发现缴存单位名称、法人姓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信息有误时,及时进行修订;缴存职工的信息按照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必输项进行完善。

四、具体要求

 (一)单位名称或单位经办人变更的,先办理变更手续,再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完整。需完善修订信息的,缴存单位应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各受托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三)各缴存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后,在该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在第二年调整时办理。

(四)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六)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缴存额时,应当明确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七)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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