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3
省市地区:山东,枣庄市
发文机构: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整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有利于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部署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工作任务。2019年10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7号),要求各统筹地区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政策可以概括为“五统一、两确保”。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通知》将过去不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全市职工,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3%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单位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市、各区(市)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生育医疗费用统一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保险支付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解决。

(七)确保制度可持续。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全市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保障基本权益,合理引导预期,实现制度的可持续性。两险合并实施将更有利于适应全市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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