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的公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7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2-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进一步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和化解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促进我省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联合省邮政管理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印发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22〕3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2月18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快递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快递员群体已逐渐成为畅通经济循环、推动消费升级、促进创业就业、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快递员群体也存在着社会保障不足、职业安全风险高等问题,劳动权益保障特别是工伤保险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定困难。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进一步维护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和化解基层快递网点工伤事故风险,促进我省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出台我省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

三、政策要点

(一)明确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含邮政网点),可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将基层快递网点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查询等服务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明确参保缴费。基层快递网点凭营业执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快递业务的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本单位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执行。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明确待遇保障。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配套规定执行。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考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开展工伤认定。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基层快递网点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明确有关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改办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为被派遣从业人员办理优先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优化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对接,为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各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指导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明确政策有效期。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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