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行柔性执法,现将《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26日
2022年5月26日
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2.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免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2.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第十条。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附件2: | |||||
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 1.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有证据证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2.罚款为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3.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 处罚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轻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2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 | 1.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有证据证明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6.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 1.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2.罚款为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3.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 处罚依据: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轻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2.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
附件3: | ||||
包头市医疗保障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