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 “我市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相关数据,为做好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原则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同比例同额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下限
根据川建发[2007]72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政府劳动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缴存人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的确定
根据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731元,计算得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731/12=2560元。
2012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2560*3=7680元,即最高缴存额度个人和单位分别为7680*12%=922元;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为880元(即四个区县最低缴存额度分别为880*12%=106元),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为800元(即三个区县最低缴存额度分别为800*12%=96元)。
四、执行时间
从2012年1月起,按新标准执行扣缴。各单位应当及时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或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当按最高封顶线或最低保障线申报;在这一标准区间内的,应当如实进行申报,确保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五、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和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维护好职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单位在申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信息应准确完整,资料应规范详实。凡职工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不完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先补充完善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六、高度重视,严肃纪律
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同志负责,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组织单位专管员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缴存标准,对不按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抄送:各区县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