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2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0-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乌公管〔2020〕3号)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归还住房贷款、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如下:

一、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和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发放必须满一年后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还款业务不受影响,但需要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间隔一年。

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和封存时间均需满半年方可办理提取。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及时对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账户进行封存,并督促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10号)规定: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