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办法第五条补充了以下内容:
1、贷款条件增加了“欠缴不超过3个月以上”内容。
修订说明:依据2020年度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暂停受理其贷款”的决议,进行修订。
2、增加了“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在邯郸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享有本地职工同等权益”的异地贷款条款。
修订依据:依据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冀建房金函〔2020〕52号)文件要求,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修改办法第十一条,家庭经济收入认定由原来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调整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参照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退休的,以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收入证明计算”,同时取消无配偶或配偶无固定工作的借款人需自然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修订依据: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同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个人贷款业务、方便职工,取消无配偶或配偶无固定工作的职工贷款需要提供自然人担保规定。
三、修订办法的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房产抵押担保模式,放款前以所购住房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落实抵押登记,删除原办法中的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
修订依据:依据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国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放款前应到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并结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工作实际,进行了修订。
四、原办法第十三条,贷款分级审批由“审查、审批”调整为“初审、复审、协审、终审”。
修订说明:为进一步强化业务管控、落实责任,防范风险,中心调整审批制度。管理部柜员负责贷款的初审、复审,终审由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引入受委托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审。
五、删除了原办法的文件有效期
修订说明:依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