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20
省市地区:宁夏
发文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03
执行日期:2021-09-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各科室、各委托银行:

为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受理范围等有关事宜,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提取管理办法》和《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归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仅适用于:在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银单位和全区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

二、进一步明确贷款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及受理范围。

1、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使用次数叠加计算。

2、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为准,能精确到月份的按月份计算竣工年限)不得超过2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

3、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其共有产权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贷款:

(1)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产权人与借款申请人不一致的;

(4)所购房屋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

(5)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担保或其他债务担保,尚未解除担保的;

(6)贷款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贷记卡、准贷记卡近五年内发生过连续6次(含)以上或累计10次(含)以上逾期的;

(7)个人信用报告反映有呆账记录的;

(8)家庭成员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负债总余额超过20万元(含)的;

(9)经“区中心”核实,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属于父母与子女共有产权的,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正常缴存余额,父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2、贷款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月还款金额/家庭月收入*10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须满足条件:20%≤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60%。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购买再交易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40年,即: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

三、进一步明确提取政策

(一)封存账户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封存账户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冲减贷款本金。

(二)取消自住住房支付物业费提取。

(三)取消大病提取,增加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缴存职工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可在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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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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