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保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广东滨海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政法和社会事务局,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茂名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予以全额保障,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合理引导患者基层就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未定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医保报销比例统一为70%,与医疗机构实行按项目付费,单列结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线诊疗服务保障
由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政策保持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医保报销政策执行。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项目立项申报要求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保障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推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信息化系统改造,增加“新冠门诊”医疗类别,参保患者发生的“新冠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新冠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符合一定条件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纳入医保临时专项协议管理范围,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求,临时专项协议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予以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要为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专项协议提供绿色通道,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快系统政策配置和验证测试,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系统改造和政策培训,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数据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依职能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反映。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