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异地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6
省市地区:山东,威海市
发文机构: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威医保发〔2019〕59号
发文日期:2019-11-15
执行日期:2019-11-15
废止日期:2024-11-14
摘要: 关于调整异地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

为促进异地转入职工连续稳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异地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转入职工应自转入我市之日起,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可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龄均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职工转入我市时,转出地未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其转入我市之前有关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转入我市时,转出地已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且职工自转出地制度实施时按规定连续足额参保的,其在转出地制度实施前有关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按规定在转出地参保或缴费中断的,应按照我市医疗保险补缴政策补齐自转出地制度实施时至转入我市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在转出地制度实施前有关年限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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