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25
省市地区:江苏,扬州市
发文机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2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与组织、财政、人社部门会商,并报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扬金管委﹝2023﹞3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

二、调整范围

市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办理缴存登记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职职工范围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228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9300元。

2.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3.202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审核后进行变更。

(二)缴存比例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10-24%。

(三)月缴存额

1.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计算结果分别精确到元。

四、调整时间

1.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调整到位。

2.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时间按上级要求另行通知。

3.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在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五、办理方式

1.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领取或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单位将填写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的纸质(盖章)材料及电子文本,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管理部(文昌中路1号运河城市广场B栋6楼)、广陵管理部(国庆路347号)、邗江管理部(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9楼)、江都分中心(江都区仙女镇东方红东路39号)。

3.已正式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服务的单位,可由单位经办人使用CA数字证书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政务处及相关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积极做好指引服务。

六、其他事项

1.各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算职工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实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并接受监督。

3.缴存单位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应当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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