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6
省市地区:湖北,武汉市
发文机构: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6-09
执行日期:2022-06-0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可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在5%—12%的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鼓励企业在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

(一)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二)办理方式

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缴存银行即时办理。

二、困难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其职工可正常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一)办理条件

1.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类企业);

2.正常缴存至2022年5月;

3.申请缓缴须与职工充分协商,并制定补缴计划。

(二)办理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阶段性缓缴(解除)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可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下载)。

(三)办理方式

1.柜面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分中心即时办理。

2.邮寄办理。单位经办人需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采取寄付方式邮寄至所属分中心,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电话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恢复缴存及补缴

企业缓缴于2023年1月1日自动解除,其缴存方式同时恢复,也可申请提前解除缓缴。解除缓缴一年内,应当一次性或分次补缴其缓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需继续申请缓缴的,应当在缓缴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按《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6号)办理。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的借款人,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计收或报送的经借款人申请予以调整。

(一)办理条件

1.2022年6月1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所在单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缓缴或已失业的借款人。

(二)办理方式

本市缴存职工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自动予以认定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可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单位缓缴证明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证明,通过“武汉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也可到武汉公积金中心任一分中心申请办理。

(三)还款要求

借款人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超过此日期未还的,将按逾期处理,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

四、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将单身职工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14400元提高到18000元(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从28800元提高到36000元(由每月2400元提高至3000元)。

2022年度在本政策执行之前已办理过租房提取的,可在202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补提一次,补提金额不超过新额度与已提取金额之差,且以本年度首次提取时的婚姻状态为准。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材料

1.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三)办理方式

可通过“武汉公积金”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也可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到武汉公积金中心任一受托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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