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5-31
省市地区:广东,珠海市
发文机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3-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珠海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2017年,我局与团市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7〕10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7〕102号文),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转移,珠人社〔2017〕102号文已过3年有效期,且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政策覆盖面过窄,未将毕业2年内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就业见习范围等,使政策无法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很好的实施效果。因此,为使更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受益,缓冲当前的就业压力,达到见习人员、用人单位、政府“三方共赢”的目的,有必要重新起草《办法》,加强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二)关于印发2020届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就函〔2020〕1号)

  (三)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国资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征兵办印发关于推进2020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教毕〔2020〕6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珠人社规〔2020〕3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围绕见习训练的开展方式、见习对象的界定、见习基地的申请和认定、见习工作的管理等要素对见习工作予以规范。本《办法》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扩大见习人员范围。见习人员范围由珠人社〔2017〕102号文规定的“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在珠或珠海户籍高校毕业生”扩大至“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二)调整见习单位认定、岗位开发、人员备案受理经办机构。考虑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掌握见习人员情况、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做好就业服务等方面既有资源优势又有属地管理责任,《办法》第四条拟将见习单位认定、见习岗位开发和见习人员备案等的受理机构由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调整为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适当放宽见习基地认定条件。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办法》第五条对珠人社〔2017〕102号文规定的见习基地认定条件适当放宽:一是新增“在本市登记注册,能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见习岗位的社会组织”可认定见习单位。二是取消了“达到小型企业以上规模”的认定条件。三是取消了“年度提供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0个”的规定。

  (四)就业见习实行信息化管理。为提高见习服务的管理效率和调控能力,对见习单位认定申请、见习岗位开发申报、就业见习申请等均实行信息化管理,用人单位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五)加快办理时限。将见习单位认定申请由珠人社〔2017〕102号文规定的“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压缩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提高见习待遇。见习待遇由珠人社〔2017〕102号文规定的“见习基地每月应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提高至“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每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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