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27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8-11-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从2018年7月1日起,成都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高温津贴标准的调整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

二、高温津贴的性质及适用条件

高温津贴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条件是: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高温天气如何确定

高温天气是指成都市气象局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含33℃)的天气。

四、高温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18元,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和发放办法。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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