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2-1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
发文日期:2022-05-30
执行日期:2022-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本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工作要求,现就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阶段性缓缴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不对缓缴单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至12月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还款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租赁提取需求。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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