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8
省市地区:河北,保定市
发文机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1-1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现在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基数调整执行时间

我市2021年7月1日起,对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开始执行,至2022年6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及缴存比例

按照省住建厅《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金[2018]2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所在设区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设区市根据情况确定。”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4号)和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保定市(不含定州市、雄安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2021年度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1900元。依据政策规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的调整

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保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06元)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的相应档次的缴存基数进行自动调整,于2021年7月1日业务系统根据调整后的月缴存额扣划缴存资金。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档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664元);二档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4885元);三档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106元)。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缴存基数档次,应在缴存2021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

四、办理业务的渠道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可全程网办,已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录“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自行办理,未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可到所属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

五、调整缴存基数所需资料

在网厅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员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应同时上传《缴存基数变更清册》(加盖公章)。在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需提供《缴存基数变更清册》纸质版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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