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1-09-01
省市地区: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发文机构: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9-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切实做好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现将《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改革举措

对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改革方式,行政许可部门对于企业自愿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提升企业办事服务体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相关规定的监管责任划分原则,厘清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要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开展全覆盖核查,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要求,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

推行涉企经营许可“证照分离”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公布申请方式和渠道,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修订完善工作规则和办事服务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公开申请材料范式,并做好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端等媒介宣传解读改革政策举措,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让更多企业了解改革、参与改革,共同推进改革,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政务服务科)

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1〕213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2.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管理,优化审批服务。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呼伦贝尔市业务主管部门:1.科室:职业能力建设科。2.联系人:刘立辉、苗壮。3.联系电话:(0470)8217967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申请人承诺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

审批对象: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审批层级: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许可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承诺书;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申请表;3.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复印件;4.办公、服务场所及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5.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身份及学历证明、职业资格复印件;6.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 (负责) 人身份证或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等复印件。申请服务范围包括“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或“开展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告知:审批部门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3.承诺:申请人签署承诺书。4.审批: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呼伦贝尔市业务主管部门:1.科室:人力资源开发科。2.联系人:宋艳萍、焦鸣。3.联系电话:(0470)8217452。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我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已经实行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目前,按照《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要求,劳务派遣经营审批权限将对有条件承接的旗市区下放。

审批层级:盟市及具备条件的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柜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6.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办理程序:1.政务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通知许可机关;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政务服务窗口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目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目,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通知政务服务窗口由政务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信用监管,支持对劳务派遣单位按诚信等级实施分级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予以公示。

呼伦贝尔市业务主管部门:1.科室:劳动关系科。2.联系人:薛伟东。3.联系电话:(0470)8217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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