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内容为准。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011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473元的五倍(即17365元)。
二、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西安市城六区、阎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86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为780元/月。
三、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低于2012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20%。
五、职工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11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两项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各单位应按照上述精神,及时办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