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5-14
省市地区:广西,梧州市
发文机构: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5-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要求,就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涉及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认定审批,审批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认定流程如下:

1.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确诊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填写《梧州市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认定表》(详见附件)报医院医保科审批。院方登录医保“两定服务平台”→待遇管理→居民重特大疾病申报。


2.医保科审批后由医院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进行重特大疾病类型确认。院方登录医保“两定服务平台”→待遇管理→居民重特大疾病审核。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审批记录当次有效。

(二)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对应病种疾病的,正常享受对应疾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享受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额外认定。

二、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

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患有桂医保规〔2019〕3号所列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请,在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期内,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享受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待遇,无需额外认定。

三、医疗救助费用结算

(一)结算机构

从2019年10月起,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各县(市)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万秀、长洲和龙圩三个城区医疗救助对象产生的医疗救助费用,分别由三个城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三个城区医保经办机构未成立前,暂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结算。

如果医疗救助对象的医保属地与医疗救助属地不一致的,其医疗救助费用先由其医保属地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代结算,然后由医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救助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代结算的医疗救助费用。医疗救助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医保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拨付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费用结算

1.在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的

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在医保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上月的医疗救助费用结算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结算合理的医疗救助费用。

各定点医疗机构向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只需提交医保费用月报表,不用提交医疗救助费用月报表。

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万秀、长洲和龙圩三个城区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费用的,则分别向三个城区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救助费用月度报表。在三个城区医保经办机构未成立前,则向市医保中心提交医疗救助费用月度报表。

2.非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的

非医疗救助对象原因,导致医疗救助费用不能在医保结算系统直接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可持就诊发票、疾病证明书、结算单原件到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费用报销。

3.在原民政直报系统中垫付的

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在原民政直报系统中垫付的2019年10月后的医疗救助费用的,应提交医疗救助费用月度报表和相关资料(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救助证明复印件、发票原件、结算单原件)。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梧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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