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27
省市地区:山东,青岛市
发文机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4-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一、《缴存办法》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细化政策规定、明确业务标准、有效应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焦点、新问题,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缴存办法》。

二、《缴存办法》主要内容

《缴存办法》共七章42条。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转移和集中封存、网上缴存、监督、附则。

三、《缴存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了应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范围。(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二)明确了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标准。(第十五条)

(三)明确了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第十六条)

(四)明确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确定标准。(第十八条)

(五)调整了同城转移管理模式,增设了集中封存管理账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六)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明确了惩戒措施。(第三十九)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新政实施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缴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二)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新单位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如何确定月缴存额?

答: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三)同一单位是否可以执行多种缴存比例?

答:不可以。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如果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按其当月实发工资金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五)从原单位离职后,又被本市新单位录用的,如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答:由新录用单位直接办理调入手续。

(六)从原单位离职后,既未被新单位录用又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30日,单位逾期不为职工办理,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确完整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七)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都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信用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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