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85%开办此项业务)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08
省市地区:湖北,随州市
发文机构: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8-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85%开办此项业务)

(一)借款人向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咨询,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材料、Ⅰ类银行卡;

2、购房合同;

3、经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4、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贷款材料。

注、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员通过房查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核查“商转公”借款人的购房信息、商贷信息。

(三)抵押房屋评估。

(四)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五)贷款审核、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贷款材料、所购房屋性质、家庭住房情况、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转贷或者不准予转贷的决定。

(六)办理抵押登记。

(七)贷款放款:

1、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商贷余额的。借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应及时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解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

2、借款人无自有资金结清商贷余额的。限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顺位抵押业务合作协议(现房)》的商业银行。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所属商贷还款专户,由商业银行从商贷还款专户中扣划资金清偿借款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筹资清偿)。此种方式不支持家庭代际互助商转公贷款(即职工的父母、子女已办理商贷,职工本人申请商转公贷款)。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1、借款人在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已结清原商贷余额的;2、原商贷属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3、原商贷属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4、原商贷属异地购房异地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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