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近年来,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多个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文件,政策涉及面广、内容措施多、扶持力度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今年以来就业创业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便于稳就业促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有哪些政策?
1.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产业扶贫基地等就业载体吸纳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计算。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除就业帮扶车间之外的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1.5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员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的资金给予支持。(宁政规发〔2020〕4号、宁人社发〔2021〕68号、卫人社发〔2021〕150号)
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员工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贷款。(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缴纳义务人,凡缴费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超过的则按全部收入的90%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区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21〕119号)《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19〕4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对我区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宁财(税)发〔2019〕381号)
5.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三年内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保障金。(财政部〔2019〕98号)
7.用人单位安排1名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核减残疾人保障基金。(宁教学〔2020〕106号)
二、实施援企稳岗有哪些政策?
1.自2022年1月1日起,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比例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具体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宁人社发〔2022〕59号)
2.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宁人社发〔2022〕59号)
3.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存在职工多点执业、兼职创新创业等情形的事业单位,存在季节性、零时性用工或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形的大型企业可参照执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单独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因漏报、少报造成的职工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依法依规为职工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宁人社发〔2021〕97号)
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宁人社发〔2022〕59号)
5.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区),对符合条件并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的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未出现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实施上述政策的县(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三、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有哪些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3年。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2.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按规定分别给予400-1600元培训补贴。(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3.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号)
4.对达到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给予每个孵化园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由自治区再给予每个孵化园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创业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和个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孵化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建和动态管理,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提供。(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9〕2号、宁政规发〔2020〕4号)
5.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滞留在家的农民工、复退军人、残疾人和搬迁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宁政发〔2017〕77号、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宁政办规发〔2020〕3号、卫党办发〔2021〕24号、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6.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7.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贴息标准、贴息期限等按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执行。(宁人社规字〔2021〕18号)
四、推进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政策?
1.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2.区外用人单位与我区农村劳动者(含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区外就业,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由我区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宁政发〔2017〕77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3.凡有培训意愿的城乡初中毕业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未升入普通高校的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到技工院校参加1个学期(4个月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6000元/人标准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给予技工院校培训补助。对脱贫家庭、农村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两后生”再给予每人3000元生活费补贴。(宁人社发〔2021〕185号)
4.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2次的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宁人社发〔2021〕185号)
5.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或转岗职工,新吸纳职工)和帮扶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以下简称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参加培训的人员,依据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给予1100-1800元补贴;列入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目录的给予550-1400元补贴,未列入急需紧缺培训目录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和800元补贴。(宁人社发〔2021〕185号、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6.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补贴。(宁人社发〔2021〕185号、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7.直补个人培训。我区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自选机构并垫付培训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分别给予11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宁人社发〔2021〕185号、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8.生活费补贴。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宁人社发〔2021〕185号)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技能人才需求,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年。学徒培训期满后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认定考试,考试通过的按程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若培训职业(工种)未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范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也可享受相应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6000元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适当逐步提高和调整。(宁人社发〔2021〕172号、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10.技能评价补贴。技能评价须尊重劳动者意愿。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给予300元、350元、400元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宁人社发〔2021〕185号)
五、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有哪些政策?
1.鼓励中央驻宁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扩大招聘规模。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宁党办〔2022〕30号)
2.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可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其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达到15%的(职工100人以上的降低到8%),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青年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标准扣减相关税费。(宁党办〔2022〕30号)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工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同一年度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执行到2022年底。(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4.2022年启动实施我区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升就业能力。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对于见习期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见习基地一次性接收见习人员10-20名、21-40名、41-60名、61名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见习基地指导管理费用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对见习基地每年累计接收见习人员10-20名、21-40名、41-60名、61名以上的,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见习单位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补贴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宁党办〔2022〕30号、宁人社发〔2022〕47号)
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宁人社发〔2021〕85号)
6.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积极投身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创意创作等第三产业,对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1年以上的给予12000元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2000元)。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对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的,可分别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宁党办〔2022〕30号)
7.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免费使用,并提供减免房租及办公设施和水电网络使用费等“一站式”服务。对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学生,项目不适合入驻创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0000元的房租补贴。(宁党办〔2022〕30号)
8.对取得自治区及以上比赛前三名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和团队,分别按大赛奖金额度的30%给予奖励。对评定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奖励。(宁党办〔2022〕30号)
9.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宁党办〔2022〕30号、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10.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加强各项政策性岗位招录工作衔接。引导高校毕业生报考县以下农业、教育、卫生、科技、法律、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岗位,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享受地方优惠政策。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宁党办〔2022〕30号)
11.实施“城乡社区”“学前教师”“乡村医生”“司法协理”等基层服务专项计划,2022年全区招募20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为期2年的城乡社区服务、学前教育保教、基层医疗卫生、乡镇司法协理工作。扩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西部计划”基层服务项目规模。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须安排15%的岗位定向招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人员。对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宁党办〔2022〕30号)
12.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新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专升本、本升硕,提升学历层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参军入伍并积极参加直招军士入伍。(宁党办〔2022〕30号)
13.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实习计划,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宁党办〔2022〕30号、宁人社发〔2021〕67号)
14.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宁党办〔2022〕30号、宁人社发〔2020〕93号)
15.对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宁党办〔2022〕30号)
16.凡在我区居住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1次职业培训、1次就业见习实习机会和3次岗位推荐。(宁党办〔2022〕30号)
17.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其中对零就业、城乡低保、脱贫不稳定家庭毕业生和残疾人毕业生等青年,再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宁党办〔2022〕30号)
六、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哪些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由所在地劳务中介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疫情应对指挥机构协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选择适当交通工具,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输送,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市、县(区)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该政策因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时自然失效。(宁政办规发〔2020〕3号)
2.鼓励转移就业示范县发挥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用于用工基地(单位)考察对接和人员组织输出,驻外劳务管理站、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培训及表彰奖励。自治区每2年开展一次自治区转移就业示范县(区)评选表彰活动。(宁政发〔2017〕77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
3.凡与我区签订省际劳务协作协议的省、市(区)转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就业创业的,享受我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宁政发〔2017〕77号)
4.对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等组织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含脱贫劳动人口)到企业(指区内外企业)就业6个月及以上的,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给予劳务中介组织或经纪人200元/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卫人社发〔2021〕150号)
5.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是指到居住地所属行政村或社区(辖区)以外地区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6.凡具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5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政府给予35元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已享受其他部门“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的个人不再重复享受。(宁人社发〔2019〕59号)
7.凡到扶贫车间务工人员(专指农村务工人员)可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8.不符合宁人社发〔2019〕59号文件中规定补贴对象的人员,经当地“铁杆庄稼保”商业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参保,但不享受“铁杆庄稼保”补贴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铁杆庄稼保”政策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9.对外出务工稳定在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村劳动力,凭用工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证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区内跨县(市)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200元交通补贴;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给予800元交通补贴。(卫人社发〔2021〕150号)
10.继续落实赴闽务工和顶岗实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赴闽务工和顶岗实习的中卫籍脱贫人口给予1500元交通补助、6000元跨省就业奖补;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工院校)将中卫籍脱贫人口输入到福建省的,可按每人4000元标准申领补助。补助经费按闽宁合作协议由福建省相关地市支付。(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七、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哪些政策?
1.灵活就业是指与标准用工相对应的一种就业形式,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宁政办规发〔2021〕1号)
2.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合理设置便民服务摊点,规范农副产品进城营销渠道,解决更多劳动者就业问题。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宁政办规发〔2021〕1号)
3.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返乡创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宁政办规发〔2021〕1号)
4.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宁政办规发〔2021〕1号)
5.在农贸市场特定区城、便民服务点、政府指定场所和时间内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及提供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宁政办规发〔2021〕1号)
6.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宁政办规发〔2021〕1号)
7.整合社区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区“一室八中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宁政办规发〔2021〕1号)
8.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新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宁政办规发〔2021〕1号)
9.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宁政办规发〔2021〕1号)
10.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宁政办规发〔2021〕1号)
11.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宁人社发〔2019〕59号)
八、助力乡村振兴有哪些政策?
1.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产业园、科技示范展示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以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中,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宁人社发〔2021〕68号)
2.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并缴费的,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宁人社发〔2021〕68号)
3.实施“春潮行动”、“两后生”一学期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巾帼家政专项培训工程、以工代训等专项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参考发放的补贴标准为:参加1个学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助,培训期间学费、住宿费(含卧具)和实习材料费全免,同时从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扶贫助学补助。)(宁人社发〔2021〕68号)
4.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依托全国脱贫开发信息系统对其就业状态实施动态监测,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对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开展重点帮扶,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宁人社发〔2021〕68号)
5.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优质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宁人社发〔2021〕68号)
九、推动重点群体就业有哪些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社区服刑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宁人社规字〔2020〕20号)
2.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3.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外,同时还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
4.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宁人社发〔2022〕59号)
5.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宁人社规发〔2020〕4号)
6.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再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宁政规发〔2020〕4号)
7.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宁人社规字〔2020〕20号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宁人社规发〔2020〕4号)
8.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宁人社规发〔2020〕4号)
9.乡村公益性岗位(含建档立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待遇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月发放。各市、县(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购买不高于50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中途离职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失效,变更为该岗位承继者并继续享受原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0.乡村公益性岗位(含建档立卡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公益性岗位服务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1.各级政府购买公益性的岗位10%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宁教学〔2020〕106号)
12.各地可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解决。(宁政规发〔2020〕4号)
13.对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宁人社规字〔2020〕11号)
14.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劳务经纪人中的“4050人员”,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宁人社发〔2019〕59号)
15.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宁政规发〔2018〕11号)
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有哪些政策?
1.凡在我区居住并处于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含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符合宁人社规字〔2020〕20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宁政规发〔2018〕11号、宁政办规发〔2018〕9号、宁人社发〔2019〕59号)
2.凡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宁人社函〔2020〕82号)
3.根据家庭服务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等情况,将家庭服务业分3个档次进行考核,每年对3个档次考核前3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宁政规发〔2018〕11号)
十一、促进居民增收方面有哪些政策?
1.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及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信息,进一步拓宽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高企业一线职工收入水平。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指导企业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2.推进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按季度均衡发放津贴补贴。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20%的增长率核定公立医院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在35%-50%之间。落实义务教育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课后服务绩效等各项政策,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标准给予不低于8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奖励。(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加强根治欠薪源头治理,健全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维权信息告示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政府投资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项目纳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监控范围,持续开展跟踪问效,确保不发生工资拖欠问题。开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实现“两清零”“两确保”目标。(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
4.及时提高社保待遇水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22年平均调增4%。2022-2025年自治区每年按5元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鼓励各地自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金。深化医保制度改革,城乡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2022年达到87%。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