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是否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范围与用药量如何规定?

本站发布时间:2023-03-07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12-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是否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范围与用药量如何规定?

问: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特殊病、慢性病是否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用药范围与用药量如何规定?

答:目前,我省已取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门诊选点就医政策,参保人无需再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仅对“慢性肾功能衰竭”病种人员享受门诊透析包干结算待遇的,仍需选择1家门诊透析包干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包干结算待遇,在其他开通特殊病门诊权限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享受特殊病待遇,超出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的门诊用药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将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开药量的管理调整为对参保人员在自然年度内的总量进行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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