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暂行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3
省市地区:山东,淄博市
发文机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03-30
执行日期:2021-03-30
废止日期:-
摘要: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以下简称“发放轮候制”)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完抵押(预抵押)手续并已生成委托合同批次的贷款,根据资金供需状况,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发放的制度。

第三条 发放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核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放款环节实行轮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入发放环节后,分别按照购买首套再交易住房、首套新建房、二套再交易住房、二套新建房贷款委托合同生成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五条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正常拨付的基础上,每期放贷资金根据资金存量情况确定。贷款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发放,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发放。

第六条 贷款发放轮候排序可通过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确保轮候顺序的公开透明。

第七条 贷款发放轮候制,为阶段性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以上时,启动贷款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为90%以下,恢复原来即时发放的政策(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每月初在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公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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